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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在答辩期间书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河西区,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台北路22-2-205,且自2014年7月3日至今被告也一直在河西区租房居住,并提交在河西区租房的中介费、租房协议、缴纳房屋租金收据及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原告虽主张该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河西区,故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综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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