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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玉桥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及其辩护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郎玉桥经事前查询,在明知持有的平**银行出票的200万面值承兑汇票为伪造的情况下通过刘**、张**、诸**、王**等中间人找到殷**将上述承兑汇票兑现。当日下午诸**、王**在天津市**贸市场将上述承兑汇票交给殷**,后殷**向张**账户转入194.2万元。当日张**按照郎玉桥的要求转入其指定账户100万元,其他款项因郎玉桥与刘**有债务关系而被扣留。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郎玉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郎玉桥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建议本院对郎玉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郎**辩解称,自己并非票据所有人,也不知道该票据是假票,认为自己不构成刑事犯罪。

被告人郎玉桥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郎玉桥犯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宣告郎玉桥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郎玉桥委托于二×通过泊头市**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查询出票行为平**银行、票号为313××××9377的200万元面值银行承兑汇票,在于二×已告知郎玉桥该承兑汇票已在他行办理贴现的情况下,其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刘**、张**、王**、诸**等人找到被害人殷**将上述承兑汇票兑换为现金194.2万元。当日下午,诸**在天津市北辰区普东农贸市场将该承兑汇票交给殷**,经郎玉桥同意后,殷**通过其妻子安**账户向张**账户转入194.2万元,张**按照郎玉桥的要求转入其指定的白××账户100万元,其他款项因郎玉桥与刘**有债务关系而被扣留。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郎玉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殷**陈述,证实2012年10月30日中午1点钟左右,诸**给我打来电话,说有一朋友有一张二百万的承兑汇票想变现,让我帮忙给联系一下,我就和他谈了利息的问题,也谈妥了,说好了按2.9%利息算,我就找了田**,和他谈承兑汇票变现的事,也是打电话联系的,说好了给他2.3%的利息,也谈妥了,下午三点多钟,诸**、王**在北辰区普东农贸市场一个底商把银行承兑汇票给我,我看了一下,金额是二百万,我就给田**打电话,过了一个小时之后,他就来了,我就把承兑汇票给他了,过了一会儿到四点钟左右,田**就给我对象安**的账户上打了195.4万元钱,我就带着我自己笔记本在普东市场附近我车里用网上银行给诸**给我的账号和名字给62xxx14这个账号打的款,名字是张**,我给打了194.2万元,我留下1.2万元,这是我们事先谈好的我应得的利息,诸**给了我这张承兑汇票,我给了他7800元好处费,通过安**的账户62×××14的账户给诸**的账号62×××12银行账户汇的款。到2012年12月18日我又给田**一张二百万的承兑汇票变现,他也没给我钱,到下午田**找到我说第一张承兑汇票有问题,把第一张承兑汇票给了我,但第二张承兑汇票的钱一直没给我,后来我就找诸**,诸**就去了青县找张**,后来找到了那张承兑汇票的票主,一个姓郎的青县人。姓郎的承认那张承兑汇票是假的,还说他是用于民间抵押借款用,他是通过一个叫“老七”(刘一×)的人找到的张**,张**又通过一个姓王的人找到的诸**,他还说票是大港一个姓翟的人给他的,那个姓翟的人在尧鑫博房地产公司工作,后来我就带着姓郎的到这里报警。2013年1月6日我将前述汇票以天津**有限公司的名义由天津**支行委托收款,天津**支行又将这张承兑汇票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到这张票的出票行河**山银行进行委托划款,2013年1月15日我收到河**山银行的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是:此票经我行鉴定为伪造票据,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不予退回。

2、证人安××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12月18日知道的这事,我丈夫说是2012年10月30日发生的事,他买卖这张承兑汇票是通过我的银行账户在网上银行进行的转账。2012年10月30日,诸**找我丈夫变现一张面值200万的承兑汇票,然后我丈夫又找一名姓田的男子变现了这张面值200万的承兑汇票。2012年12月18日下午两点钟左右,我丈夫给我打电话说2012年10月30日兑给姓田男子的那张承兑汇票有问题,姓田的男子要求退回这张承兑汇票,并要求我们把钱还给他。我丈夫在电话里让我到普东市场的加州牛肉面店,当时诸**、诸**一个姓王的朋友还有我丈夫在,然后我丈夫就告诉诸**说2012年10月18日从他手里买的那张面值200万的承兑汇票有问题,我们让诸**赶快去找卖给他这张承兑汇票的人,说完之后诸**就和姓王的那个人走了。过了一会儿,大概下午三点钟左右,姓田那名男子的弟弟就来了,等到下午五点半左右,姓田的男子带着这张面值200万的承兑汇票来了,之后姓田的男子就把这张有问题的承兑汇票退给了我们,然后我们就给姓田的男子写了收据证明他把这张有问题的承兑汇票退给我们了。2012年12月20日晚上八点钟,我和我丈夫、诸**、诸**一个姓王的朋友,在青县找到了该票最初的所有人郎**。我们告诉郎**这张面值200万的承兑汇票有问题,郎**也承认这票有问题,我们告诉郎**他的行为是票据诈骗,郎**也同意到天津自首,他就和我们一起回天津,之后我们就来报案了。

3、证人罗**证言,证实2012年殷**说他受骗了,让我给他帮帮忙。于是我就到了南门外大街莲花酒店旁的肯德基,然后我们又开车接了两个男的,加上我和殷**、殷**老婆,一共五个人去了青县。当时我们在一个宾馆的楼下等了一个小时,然后我们就上楼了,在二、三楼里右手一个房间,他们先进去了,我最后进去,坐在靠边的一个床上。当时殷**就和他的朋友跟房间里一个头发秃顶的人说话,我就坐旁边听。当时有人问他这票是否是真的,那个人就不说话低头了。后来那人就开始一直打电话找人借钱并准备还钱,但一直没结果。后来就把那人带到天津北辰刑警一个二楼的小院子。把那人送到刑警队里我待了一会儿就走了。在宾馆里具体怎么说的原话我记不清了,当时这人承认票是他的而且票有问题,然后就打电话联系人准备还钱。我想起来当时我们把这个秃顶的人往天津带,在车上的时候他跟我说了一句“你们缓我两天,我保证还钱。”其他我想不起来了。

4、证人田**证言,证实我和殷**是朋友,有时殷**有承兑汇票需要贴现,我有时需要承兑汇票,所以就帮他进行贴现。2012年10月30日上午,殷**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张200万元承兑汇票要变现,我们谈好支付2.3%的利息帮他把承兑汇票换成现款。当天中午左右,具体时间我忘记了,我就来到殷**工作的地方,北辰区普东街新宜白大道边上的农商银行找殷**,我们两个人在银行门口见的面,当时他就拿了一张平顶山银行开出的2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我,我收到票后就回河东区月牙河南路融科金月湾4号楼2601室我的办公室里了,殷**给我发了条短信,让我把钱打进他对象安**的账户里,给我一个银行账号,名字是安**,于是我就按照之前谈好的付我2.3%的利息,我就将195.4万元用网银打入安**账户里了。我通过我哥哥田**将这票倒给了一个公司,公司的名字我忘记了,后来这张票又到了北**北钢厂里,2012年12月18日河北钢厂来电话说这张票怀疑有问题,就不收,将这张票又给退回来了。12月18日殷**又有一张200万元承兑汇票要我给贴现,我就把这票收下了,还将第一张票交给殷**,并告诉他这票人家不收,怀疑是假的,殷**就说再找他的上家去,于是他给我的第二张承兑汇票,我没有给他钱,正好和他给我的第一张承兑汇票一换,我就不管了。

5、证人诸××证言,证实2012年10月30日,我在家里,王**给我打电话说他一哥们有一张平**银行200万元承兑汇票,让我找殷**或是别人给贴现。于是我就和殷**联系,告诉他有一张平**银行200万元的承兑汇票,问他能贴现多少,当时他说可以贴现193万元或是194万元现金,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了。我当时把这个情况告诉王**,王**又告诉他的上家,人家同意了。然后王**的朋友王*开车来我家接的我,他拿着承兑汇票,说是王**让他跑腿从青县拿来的,我和他一起去天**银行万达新城分理处找到殷**,我把这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了殷**,和他殷**说好了事成给我7800元好处费。当时殷**把承兑汇票复印了,让我签字确认这张承兑汇票是我提供的,然后我又让王*给我签了字证明票据是王*提供的,后来殷**把承兑拿走了。后殷**打电话要收款卡号,王**就把张**的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发到我的手机上,我转发到殷**的手机上,也把我自己的卡号发到殷**的手机上。当天下午,殷**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事情办完了,钱已经打过去了,7800元好处费也打到我发给他的我自己的农业银行卡里,我取出3800块钱给王**。2012年12月中旬左右,殷**给我打电话说那张200万元承兑汇票有问题,我就打电话把王**叫出来一起到殷**工作的银行门前找到殷**,当时殷**说要把这张汇票退回去,别提真假,把钱要回来。我问殷**能不能确定这张票是假的,他说不能,但他的下家说有问题。当天我就和王**到河北省青县找到张**,张**又把老*(刘**)找来,老*说承兑汇票是一个姓郎的给的,张**和老*就打电话联系姓郎的,后来张**就说姓郎的说在武汉,我就和王**在青县住了一夜,第二天也没有联系上姓郎的。我们告诉张**,让他看见姓郎的就抓住他,然后下午我和王**就回天津了。当天晚上我和王**、殷**和他媳妇吃饭,在殷**出去接电话的时候,殷**媳妇偷偷和我讲,殷**又找同一个下家贴现一张承兑,被下家把贴现的钱扣下了,所以现在平**银行承兑汇票损失的是殷**自己的钱。隔了一天,王**打电话说张**看见姓郎的了,我就联系殷**和他媳妇、王*、王**,还有殷**的一个朋友赶到青县,在一个宾馆见到张**、老*、姓郎的,我问姓郎的平**银行的承兑汇票是你的吗,姓郎的说是,我又问他,平顶山的20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假的,你知道吗?他低头没有说话。我问他这事怎么办,姓郎的说有个400万元的工程款还没结下来,等结下来就把钱还给殷**。后来殷**的一个朋友打电话让把姓郎的带回天津公安局自首。让姓郎的工程的甲方出人担保他,工程款扣200万元,打到殷**账户,殷**同意了,我也认可,我们就把姓郎的带回天津,后来事情解决没解决我就不清楚了。

6、证人王**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0日,青县张**打电话说有一张200万元承兑汇票要换现金。后我给诸**打电话,他说看票没问题能换。然后我就给王*打电话,让他去找张**拿票,并交给诸**。我本人没见过此票。当天下午诸**去鱼池找我,说已经换完了,钱也给张**打过去了,票也换完了。过后诸**给了我两三千块钱,说是电话费,具体数字忘了。2013年初,诸**说票有问题,我们到青县找到张**,一起把出票人郎玉桥找到了,并送到天津市交给宜白路公安局。王*现在联系不上了,电话换了。

7、证人张**证言,证实2012年的10月份的一天,刘**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让我帮着兑出来,然后我就给我天津的表叔王**打电话问能不能兑,他说要贴息,现在我把具体的金额忘了,然后我就给刘**打电话告诉他可以但要贴息,刘**同意。当时就由刘**带着一个人来找我,在我们村里刘**介绍他带来的人叫郎**,是郎**拿着一个信封,他们来了一会儿,正好王**在青县有朋友就来了一个人把用信封装着的票拿去了。当时郎**拿着一个牛皮纸的信封应该里面装着票,来人就直接拿去了,我没看到票。当天中午我们一起吃完中午饭我就走了。下午四点多给我来电话说能兑,让我把卡号给发过去,我给刘**打电话,刘**说他们两个都没有卡,由于银行快下班了,就把我的卡号给发过去了。当时天快黑了钱转过来了,我和郎**、刘**在青县市场农行见面,当天由于快下班了,只转走100万元,其他就转不了。当时是郎**填的单子,卡号是人家给他发的短信还是他打电话问来的,记不清了,但郎**没拿着卡。第二天刘**找我给他转款。当时记得在市场农行给刘**转了一个50多万,取了一笔现金后又到南**农行有人等着刘**,又取了一笔现金给了等刘**的人,又在那里转款的,具体转了几笔,我记不清了。第一天转的100万好像姓白,其他的记不清了。由于刘**欠我钱,他同意给我留了几万元,当时在卡里没取出来,也没转走。用承兑汇票换来的钱是郎**的,刘**和郎**有债权债务关系,具体他们怎么说的我不清楚,应该这些钱是郎**让刘**用,要不也不会转给刘**50多万。过了大约两个多月,王**带着一个天津人找我说票是假的,让我找郎**,于是我给刘**打电话找郎**。过了几天我和刘**把郎**哄到盘古宾馆,并通知了王**他们过来。郎**到宾馆后,我和刘**都在,我跟郎**说,钱是你们让我转走的,郎**要给我打条。于是他就打了条证明我已经把钱给了刘**和郎**。内容是“200万元承兑换190余万元现金,借用张**的卡,已给郎**、刘**结清。”下面有郎**的签字和手印。我们在跟随天津的事主把郎**送到天津的公安机关后,被事主要去了,他说是公安局要。郎**给我们打完收条后,我们就把天津来的人叫进屋子,当时跟王**一起来过青县的人就问老*并骂他,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就记得当时郎**打电话凑钱,然后等了一段时间由于没有钱,我们就跟着一起把郎**送到天津的公安局,我们在那里等了好长时间,银行的人把我手中的收条拿走后,我和刘**就回青县了。当时具体是怎么对话的,我记不清了,只记得好像有人问你知道这张票是假的你还用,老*说我没用我只做抵押。后来有人问票是哪里来的,老*说不是我的,就打电话联系,后来就一直联系钱。刘**欠我20万,他用卡里的钱还我十几万元,具体我记不清了,转给白金玉的8万就是刘**还给我,我还给白金玉的款。刘**还完我钱,我就把欠条给扔了。是郎**欠刘**钱,刘**就用来还我了。

8、证人刘**,证实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郎玉桥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张承兑汇票,问我是否可以找人抵押或贴现换出钱来。我就给张**打电话,问他有承兑汇票能不能换钱,张**说让拿过去看看。然后我就给郎玉桥打电话让他来找我,是一个叫于一×的拉着郎玉桥到县北的鱼池找的我。找到我之后于一×走了,于是我拉着郎玉桥到旧张屯村找到张**。过了一段时间不到一个小时,就有一个年轻人(王*)开车来拿票,当时郎玉桥就把一个信封给那个小孩,里面是票。当天下午四点多,张**来电话说票没问题可以兑换,于是我又拉着郎玉桥到村里找到张**。张**找郎玉桥要卡号,说快下班了,郎玉桥没有卡,我也没有卡,就把张**的卡号告诉了对方,钱打到张**的卡*,一共大约是190余万元。对方来信息后,我和郎玉桥、张**三个人就到青县市场的农行,人家正在收拾柜台,郎玉桥从手机里或找别人问了一个卡号,并向这个卡号上汇了100万,这时候农行就下班了。当天我们就都回家了。第二天,我们三个人又到了那个农行,并按郎玉桥的要求汇款,其中郎玉桥给我汇了53万用于还我帐,因郎玉桥欠我88万元钱,我有一张18万的条在,还有一张70万的条找不到了。他说其他钱还要用在工程上,于是给我汇了53万元还账用了。从张**卡上转给甘**20万是我欠的钱,我和郎玉桥商量后他同意从张**卡上直接转的。第二天或是第三天我按照郎玉桥给我的卡号转了10万元钱给郎玉桥。其他汇到哪了我不知道了,我跟着的这两天应该没有取现。过了大约两个月,张**给我打电话说给他换承兑的表叔说票有问题,于是我就到盘古宾馆见了张**和他的表叔及他表叔带来的一个人。我们四个在吃饭时张**就说票有问题,让我找出票人,我说是郎玉桥的票。他们让我赶紧找郎玉桥,要不这件事不好办。张**骗郎玉桥有工程,让他到盘古宾馆,并告诉了他天津的表叔(王××),让他们也赶快来。郎玉桥到宾馆后我们没说两句话,天津的人就到了,当时来了五个人,四男一女。他们一进来就有人问郎玉桥知道这票吗,郎玉桥说是我的。对方问你知道这票有问题吗,郎玉桥说没问题呀。对方问你不知道这票是假的吗,郎玉桥说不是我的,就低头不说话了。对方说你把钱还回来就没事了,这时郎玉桥就开始打电话联系钱。这时我和张**就出去了。郎玉桥联系了两、三个小时也没联系来钱,对方说要带郎玉桥去天津公安局,也让我们一起去,于是我们也开着一辆车跟他们一起到天津北辰的公安局,郎玉桥跟着事主进去了,我们在外面等着。过了老长时间,事主出来把郎玉桥给张**打的收条要走了。这张条的内容好像是他兑出多少钱,已经结清。后来张**说票有问题,我们就商量得让郎玉桥打个条,证明虽然钱打到张**卡上,但跟我们没关系了。郎玉桥在宾馆给我们打完条天津人就来了,我们三个没有谈论票的事情。我没有见过其他跟涉案承兑汇票有关系的人,只有于一×拉着郎玉桥来的时候我见过于一×。我没有跟郎玉桥到银行查询过这张汇票,我都没有见过这张汇票。

9、证人于一×证言,证实2012年的时候郎**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张**,问我是不是可以贴现,贴几个点,我找我朋友问了一下,对方说要看票的时间等,于是我就告诉郎**可以办,郎**说第二天来找我。这时候刘**给我打电话催我要账,因为我替郎**担保从他那借了钱,我就告诉刘**手里有张**要兑,他就说他去兑让我别管了。第二天上午我从青县火车站附近接到郎**,我告诉他是刘**要兑这张票,郎**同意,于是我就把郎**送到刘**的鱼塘,我就走了。当天晚上天黑了,郎**让我帮他买些冬枣,我就约他到我同学的店里见面,我去的时候郎**和一个男的已经买完冬枣了,郎**介绍说是翟*,那人个子不高,挺胖的,我就和他打招呼,姓翟的就说有钱也不好过、没钱也不好过,我们握了手,郎**就和姓翟的走了。第二天早上,郎**找我来说让我找刘**要钱,他说承兑的钱出来了,但是刘**扣下让他还账的钱太多,我问郎**出来多少钱,郎**说都出来了,具体你也别问了,就是让我找刘**少还给刘**一些钱,余下来的钱可以用来施工。我就带着郎**去找刘**,当天中午我们找到刘**,我说你们算算账,别扣郎**那么多钱。郎**就和刘**算账,之后刘**就从会川路上的农行给我转了10万,我和郎**就走了。因为我当时有农行卡所以就转到我的卡里,郎**手里是工商银行的卡,我和郎**到青**路农行取出2万给郎**,到青**银行给郎**存了钱。当时郎**说剩下的8万用于我们的工程打顶子,然后我们就分手了。过了几天郎**来找我,拿着小*工程的合同准备换钱,并让我把上次的8万元打到他要求的一张卡上了,后来他拿着合同也没换着钱,就走了。我听郎**和刘**对账的时候他们说承兑扣了7万还是8万的贴息点钱,给小*100万,剩下的让刘**扣下还账了。我没看见这张**汇票,只见到一个牛皮纸信封。我没查询过这张**汇票,郎**和刘**是否查询过我不知道。

10、证人白××证言,证实我和郎**在2012年通过朋友认识的,当时郎**说他在大港北台村有工程,我就带着七八个人一起到现场打草、清理现场,待了4个月,也没干上工程。这过程中郎**曾找我借过两回身份证,并带着我办理了两张我名字的信用卡,现在我还给他还着信用卡里的欠款。

11、证人周**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的时候翟**找我们几个朋友一共借了260万元。2012年的时候他还给我们一笔款子,具体数额我忘了,好像是给我汇了不是20万元就是40万元,用哪个卡号汇给我的我不知道。当时是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当时用的是农业银行卡,但现在作废了,具体卡号我记不清了。

12、证人孙一×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一个叫翟**的找我借了260万元,2012年翟**还了我一笔款子,当时是我把我儿子的卡号给了翟**,然后他给我儿子的卡汇了钱。用哪个卡号汇给我的,我不知道,好像是给我汇了大约5万元。

13、证人樊**证言,证实我和郎玉桥认识,2013年的时候我和翟**开发了大港区中塘镇北台村还迁工程,由于郎玉桥想承包我们的工程,我就把郎玉桥介绍给了翟**,后来他们就联系比较密切,郎玉桥就不和我联系了。在翟**被抓起来的前一个月的时候,由于翟**一直不能正常开工经常让我去找中塘镇政府协调,我就没去,那次他告诉我有承兑汇票可以换钱,于是我就和郎玉桥、翟**一起去了青县盘古宾馆附近,由于郎玉桥联系换票的人兑不了,于是翟**让我找人问一下是否能够兑出这张承兑汇票,于是我就找朋友从大港找了一人,我们找到对方,人家看了票之后说兑换不了,于是我们就走了。我没见过这张承兑汇票,当时票一直在翟**手中的一个牛皮纸信封里装着,也是翟**直接把它交给换票的人。当时翟**告诉我是200万面额的,我给他联系兑票的人也告诉对方是200万面额的。这张票是翟**的,翟**让我找人直接贴现。当时翟**和郎玉桥在下车的过程中翟**让郎玉桥高于6%不能贴这张票。

14、证人刘**,证实我是农行**人客户经理,一两年前樊××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张200万的承兑汇票,问能不能在我行抵押或贴现,我同意了,于是他带了两个人来找我,一个岁数比较大,一个岁数比较小较胖。其中那个那个较胖的年轻人跟我说的,开始要求做贴现,我说农行要求多,贴现需要供货合同等手续,包括前后手合同,公司营业执照等,他都拿不出来,于是这个人又要求做抵押,当时我告诉他我们银行做不了用承兑汇票做抵押的业务,于是他们就把票拿走了。那张票是河南的金额200万的票。(出示诸××提供的承兑汇票复印件)时间太长了,我实在想不起来了,我能确定是200万的河南的票。出票行和票上的单位都是河南的。河南的东西假的多,他们只拿着票,没有任何相关手续。一直是那个较胖的年轻人和我谈事情。我没查询过这张票,当时这两个人任何手续都没有,根本做不了业务,所以没查。我就帮樊××做过这一次汇票相关业务。

15、证人陈**证言,证实我在2012年夏天通过古**认识了郎玉桥,专门借钱给翟**,郎玉桥作担保,一共借给翟**40多万。后来郎玉桥又以个人名义找我借钱,一共借了120多万,其中一多半打给一个宫××的账号,其他的给郎玉桥投在青县于一×负责的郎玉桥的工地,和购买货车。当时郎玉桥跟我讲过翟**拿来一张票,被从天津换钱了,具体情况我没问过。

16、证人韩**证言,证实2012年3月我通过樊**认识了郎*桥,经过聊天发现我们是亲属关系,后来通过郎*桥认识了翟**。当时是知道郎*桥正准备承包翟**的中塘镇北台村还迁工程。认识后由于我和郎*桥的亲属关系,郎*桥陆续找我借了大约一百五六十万元,其中一部分按照郎*桥的要求打入一个叫宫**的账号里大约六七十万,另一部分打到一个叫于**的账户里,用于郎*桥青县承包的一个由于一×负责的工程上,郎*桥还从我这里拿了一部分现金。2012年底郎*桥知道我家新买了一辆速腾车,他说借用一下,于是我老公刘**就开车去了青县,然后郎*桥就开我们的车到天津市里办事,郎*桥回青县的路上我们的车被郎*桥的债主张**还有一个叫楚**的给扣下,当天郎*桥就因为一张承兑汇票的问题被逮到天津公安局,三天后郎*桥被天津兑票的女的送回青县,那个女的待了好几天找郎*桥要帐。当时郎*桥说是以郎*桥的名字找张**、楚**借了15万元钱,给翟**用了,但是对方扣我们车顶债,于是郎*桥就给我打了一个借车的欠条。在郎*桥介绍我和翟**认识之后有一次具体时间我忘了,当时翟**找我借了4.5万元钱,说用几天,没过了几天翟**找到我给我看了一张承兑汇票,说兑来钱就给我们,过了几天翟**就把钱还给我了。票具体是多大面值的,哪个银行的我不清楚,没看。

17、证人孙**,证实我经过查询发现我行于2012年10月29日向平**银行查询了一张平**银行200万元的承兑汇票,票号为313××××9377,当时回复结果是有他行查询。之后我们又往查询过该票的南××发了查询,查询结果是已在该行贴现。当日,有瑞泰石油和嘉**金两家企业的会计常国立和鑫海机械的会计郭*在我行交纳了承兑查询费,我认为可能是这两个人所代理的三家企业查询了这张承兑汇票。

18、证人常××证言,证实2012年我们发查询最多的有三户人,一个是常国立他们是南皮的企业,一个是鑫海郭*他们,再一个就是于二×他们,其他人就查询的较少了。2012年10月29日有几个企业做过查询,以及查复结果记不清了。

19、证人刘**,证实我是沧州瑞**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份是我一直在做关于承兑的相关业务,我们从银行查询和质押的承兑汇票都在相关银行贴现并正常经营。2011年到2013年的年底我还担任南皮县**有限公司的会计,他们公司的承兑汇票我也负责。期间只有一张200万的承兑汇票出现过挂失问题,但从来没有出现过其他的问题。

20、证人于二×证言,证实2012年10月29日我帮郎玉桥在泊头信用联社查询过一张河**山银行200万元的承兑汇票。当时是通过手机发短信方式发给我的还是通过发传真的方式把票发给我的,我就记不清楚了,之后我就让我们公司的会计到泊头信用联社帮助查询,当时的查询结果我记不清了,但是当时查询出来的是什么我就告诉郎玉桥的就是什么。后来郎玉桥就没有再和我联系。

21、证人宫××证言,证实认识翟**,主要帮翟**融资,通过翟**认识一个姓郎的,翟**被抓后姓郎的负责大港区工程的后续,后来就没有联系了。

22、证人翟**证言,证实2012年天热的时候,郎**给我打电话说:“手里拿了一张票是真的。”我问他干什么,是不是让我去给兑换,郎**说他已经联系好青县的人换,但是他信誉度低,人家不相信,让我出面,说这张票是我的,作为条件他答应我,兑出来的钱我的工程上用一部分,他自己的工程上用一部分。他让我去青县,于是过了一两天我就回天津了,然后我就开着夏利车去了青县,去青县后我们就在盘古宾馆见面,当时有我和郎**,然后又来了一个中间人,大约四十多岁微胖,有点黑。当时我说这张票是我的让中间人拿去贴现,然后他联系出钱的人,人家没时间,然后我们就定第二天去换。第二天我又去了盘古宾馆,郎**和中间人把票拿走了,后来他说没有兑出钱来。当时是郎**给我一个牛皮纸的普通信封,里面装着这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当时看了一下,我觉得票面用肉眼看没有问题。我第二次到青县的时候有樊**和关进才,还有樊**的表弟,我们一起等郎**兑票回来,后来郎**回来了,当时没有兑出钱来,樊**走了。于是他跟我说白**有钱,可以先投入100万,把工程干起来,然后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工程上需要钱的时候和郎**讲,郎**就给转钱。白**的那100万转到我用的女友赵**的卡*,我用来还给周**和孙一×了,打到周**和孙一×儿子孙**的账户里。其他的记不清。我当时认为郎**给的承兑汇票是真的,当时开始郎**说这张票是从一个干建材的朋友那里借来的,后来我再问他,郎**就说他花20万买来的票。我们见面的第二天,我到了青县,找到郎**并找到介绍郎**贴现的中间人,然后到沧州市附近一个批发白酒的二层小楼底商,当时他们先上的楼,好像简单验下票,然后让我上楼,做手续,我上去把公司的手续给对方看了,他们让我做背书,对方说要先发查询,我就说查询完了再背书,当时郎**跟对方谈的是抵押。然后我们就走了。在回青县的路上,对方给中间人来电话,然后中间人问郎**是否能贴现,不做抵押,于是途中老郎下车和我商量是否能贴现,当时我问郎**票是否有问题,郎**说没有问题,当时我就感觉这票有问题,因为真票就直接贴现了,如果抵押付出的利息高。然后我们就回青县了。当天下午,我和郎**在单独在一起的时候,中间人打电话来说准备贴现的人来消息他们查询了这张票,发现有人查询过这张票,这时候我就觉得这张票更有问题了,于是后来郎**再让我背书的时候,我说做贴现我就不背书了。到沧州的第二天我又到青县,郎**说和中间人去贴现,我就没去,在盘古宾馆待着,下午樊**就来了,我们一起吃的牛肉面。后来郎**回来说票没贴出来,樊**就走了。后来郎**说他的朋友白**可以干我们工地的活,如果可以就可以借钱给我,然后第二天郎**就开始往我掌握的我女朋友赵**的卡*打款。郎**说是白**的钱。我没再和郎**一起或者单独或与其他人查询或抵押、贴现过涉案的平顶山200万的汇票,就沧州这一次。换票的地方就是走国道,是沧州城区的一个地方。

23、票号为313××××9377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委托收款凭证复印件、退票理由书复印件,证实该涉案票据由天津**有限公司向河**山银行通过天津**支行委托收款遭退票,退票理由是:此票经我行鉴定为伪造票据。

24、泊头市**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大额支付系统查询书,证实2012年10月29日发出查询“汇票号码313××××9377,出票日期20121009,到期日20130109,出票人全称平顶山**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河南天**限公司,付款行全称平**银行,用于质押,是否你行签发,有无挂止冻他查。”,回复为:“无挂止冻,有一查行号313513080408日期20121012真伪自辨”;同日发出二次查询“汇票号码313××××9377,出票日期20121009,到期日20130109,出票人全称平顶山**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河南天**限公司,付款行全称平**银行,你行20121012曾查,是否办理贴现、质押请回复”,回复为:“银承票号313××××9377我行曾查,金额200万,查询汇票在我行办理贴现”。

25、平**银行出具的平顶**算中心往帐查复书凭证,证实2012年10月12日收南×**限公司查询内容“银承票号313××××9377,金额200万元,日期20121009-20130109,出票人平顶山**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天**限公司,付款行平**银行是否贵行签发,有无挂失止冻他查”,回复:“银承313××××9377,我行曾签无挂止冻他查,真伪自辩”;2012年10月29日收泊头市**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查询内容“汇票号码313××××9377,出票日期20121009,到期日20130109,出票人全称平顶山**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河南天**限公司,付款行全称平**银行,用于质押,是否你行签发,有无挂止冻他查。”,回复:“我行曾签无挂止冻,有一查行号313513080408日期20121012真伪自辨”。

26、平**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更正说明,证实涉案汇票开出后,平**银行于2012年10月12日收到南×**限公司的查询,2012年10月29日收到泊头市**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查询,除此之外无他行查询情况。

27、平**银行出具涉案承兑汇票判断伪造原因的说明,证实该行根据以下原因判定涉案票据为伪造票据:一、纸张无韧性,无防伪印章;二、书写形式与我行所留底卡不一致。我行为手写,伪造票据为机打;三、通过票据真伪鉴别仪确定伪造。

28、南××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南××贴现业务附表、贴现凭证,证实票号为313××××9377的银行承兑汇票已于2012年10月12日在南×**限公司进行贴现。

29、银行账户查询资料、流水明细,证实安××账户于2012年12月30日收到195.4万元,同日向张**账户转入194.2万元,向诸××账户转入7800元;张**账户于2012年12月30日收到194.2万元,同日向白××账户转入1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向刘一×账户转入53万元。

30、辨认笔录,证实上津沧高速从青县出口下高速,经郎玉桥指认出高速路口后右转上新华路先经过5个红绿灯路口,在经过南海公园,经过运河上的桥后,郎玉桥指认靠右侧的路边上的建行是其曾经查询过承兑汇票的建行;后郎玉桥指认继续沿新华路前行,到新华路与京福公路交口右转前行到火车站与京福路交口处有一个沧**行,经郎玉桥指认这个沧**行就是郎玉桥曾经查询过的银行。

3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殷**报警成案,被告人郎玉桥系被抓获归案。

32、户籍证明信、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打印单,证实被告人郎玉桥作案时已成年,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玉桥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而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相关的证人证言、南××、平**银行出具的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当日郎玉桥系票据持有人、使用人,而且其已事先查询过该票据并且知道查询结果是在他行已贴现,故可以认定郎玉桥主观上明知该票据系伪造;另上述证人证言、和银行书证均证实郎玉桥供述的其与翟**、刘*×曾到建设银行、河北的沧**行查询过涉案票据,且结果为真伪自辩的内容不属实。因此,对郎玉桥的无罪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郎**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至2027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郎玉桥退赔被害人殷*194.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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