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培军、王**、吴**与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时培军、王**、吴**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时培军、王**、吴**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培军、王**、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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