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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虽然是自由恋爱,但由于生活习惯及家庭教育环境的不同,婚后经常吵架。家里都是被告说了算,原告在任何事情上不能参与,否则就打架。原、被告于2012年3月份分居至今。被告曾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并找单位领导耍赖,给原告在单位造成极坏的影响,并给原告在心里、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原来是同学后来是同事,自行确立恋爱关系。因为双方感情很好,被告没有在意原告的经济条件不好而与原告结婚。婚后开始也没有婚住房,双方下岗后在外打工,是靠被告父母帮忙维持生活,原告做采购以后家庭经济条件好转。2011年4月,被告发现原告有第三者,但是对被告来说,夫妻之间还是有感情的,被告也没有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的情形。被告希望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陈*×原系同事,于199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1995年1月26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并于1996年1月29日生育婚生子陈**。双方婚后租房居住,后搬至天津市××区××路××园××号楼××门××号房屋。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育有一子,且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婚姻基础较牢固。在此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加强沟通,遇事协商解决。原告主张双方自2012年3月起分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起诉离婚,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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