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傅**、刘*、时**、杜**与申请执行人华夏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傅**、刘*、时**、杜**于2015年12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傅**、刘*、时**、杜**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夏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傅**、刘*、时**、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5)南执字第2401号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傅**、刘*、时**、杜**执行与华夏金**限公司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圆执字第0187号执行证书。异议人天津**有限公司、傅**、刘*、时**、杜**认为(2015)京方圆执字第0187号执行证书确有错误,应属无效,要求法院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本院下发(2015)南执字第2401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傅**、刘*、时**、杜**与华夏金**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圆执字第018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傅**、刘*、时**、杜**提出的(2015)京方圆执字第0187号执行证书确有错误,应属无效,要求法院不予执行,不符合本案受理条件。

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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