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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中国工商银**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中国工商**津新华支行及第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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