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中国工商**津新华支行及第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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