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工商**津汉沽支行与被申请人李**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人欲诉至天**海新区人民法院,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李静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开发区华纳豪园××号×座×门×××室房屋一套、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李静名下坐落于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东方名居×号××底商一套保全价值人民币4515276.11元。申请人对上述申请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李*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开发区华纳豪园××号×座×门×××室房屋一套、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李*名下坐落于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东方名居×号××底商一套。查封期间均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被申请人李*转让、抵押上述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