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利**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利**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林**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谢**与姜**、阳光财产**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红**限公司与福建田**司闽侯分公司、福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LIM BOON PHUANG(林文藩)与仪**(天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安盛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于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市**有限公司、程**与孙**、天津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张**、安盛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港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