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中交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孙*名下位于天津开发区XX路XX号X-X-XXX号房屋;

三、查封担保人高立冬名下位于天津开发区XXX路XX号X门XXX号房屋;

四、查封担保人杨**名下位于天津开发区XX大街XX号X-XXX号房屋;

五、查封担保人张*、李*名下位于天津开发区XX大街XX号X-X-XXX号房屋;

六、查封担保人佟**名下位于天津**区汉沽XXXX苑X号楼X门XXX号房屋;

七、查封担保人邵*名下位于天津**区汉沽XXX苑X号楼XXXX号房屋;

八、查封担保人杨**名下位于天津**区汉沽XXX苑X号楼X门XXX号房屋;

九、查封担保人杨**名下位于天**海新区汉沽XX里X号楼XXX号房屋;

十、查封担保人郭*名下位于天津**区汉沽XXX苑X号楼X门XXX号房屋;

十一、查封担保人邵**名下位于天**海新区XXXX大道XXXX号XX园XX-X-XXXX号房屋;

十二、查封担保人韩永钢名下位于天**海新区XXXX大道XXXX号XX园XX-X-XXXX号房屋;

十三、扣押申请人杨**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12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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