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瑞**限公司与天津润**限公司、天津三**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瑞**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润**限公司、天津三**有限公司、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天津瑞**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73元,减半收取41836.5元,由原告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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