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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天津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天津中**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中**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天**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保劳人仲裁字(2015)50160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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