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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贺**诉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司)的起诉状。贺**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昊**司系劳动合同关系,起诉人自2010年10月在被起诉人处工作至今,从事喷涂工作,上下班由被起诉人负责接送,工资约定为每月5100元,起诉人由于长期接触化学喷涂材料,喷涂前需对所需喷涂的原材料用稀料清洗、打磨,后进行喷涂,2014年2月,起诉人双手感觉不适,奇痒难忍,在天津**大学吃中药治疗两个多月,仍不见好转,后去天**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也做了过敏因素化验,医生经听取起诉人叙述病情,认为可能因长期从事喷涂工作所致,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配合做职业病鉴定被拒,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立即提供职业病申请所需材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填写职业接触史、填写职业证明书、劳动者历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工作中所用化学品的MSDS、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上材料如被起诉人无法提供,需附置说明原因;以上材料均需被起诉人盖章;以上材料如提供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依法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交其掌握的法律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交其掌握的单位员工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本案中,起诉人要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立即提供职业病申请所需材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填写职业接触史、填写职业证明书、劳动者历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工作中所用化学品的MSDS、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上材料如被起诉人无法提供,需附置说明原因;以上材料均需被起诉人盖章;以上材料如提供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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