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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科**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德**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德**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9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德**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以同意原审法院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德**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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