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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景*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四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上诉人景*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四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张*、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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