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有与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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