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有与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有与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