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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徐州东**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徐州东**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依法承包村集体土地共4.33亩(基本农田),一直从事小麦等农作物的耕种。2011年,二被告采取欺骗手段使第二被告非法占用原告依法承包的土地,圈起围墙,闲置、荒芜2年多的时间。2013年10月,原告从有关部门得知其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出示占地批准手续,二被告未予出示,又拒绝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现该土地已建造钢渣厂。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限期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和第二被告已按双方协议履行完毕,现第二被告未对该土地的征用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因此该案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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