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进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有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进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全进重工(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全进重工(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82元,减半收取364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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