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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孙**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孙*、孙*被控职务侵占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5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一原系蓟县穿芳峪镇某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孙*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为平衡集体账目,孙一、孙*预谋从镇农经站保管的村集体财产中套取现金,并将多套取的现金据为己有。2012年6月份,孙一、孙*遂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重复报账的方式,从镇农经站套取村集体现金人民币43000元,其中33000元用于村集体开支,剩余10000元二人均分。

2013年1月份,被告人孙*、孙*在工作中知悉穿芳峪镇政府欲下拨给该村公益资金,用于支付其他村干部工资及其他用工开支,孙*、孙*遂合谋将孙*之妻刘虚构为该村村委会委员,并伪造刘*该村保洁人员的工资表,从穿芳峪镇政府支取村集体公益资金人民币22000元后均分。

综上,被告人孙*、孙*共侵占集体财产人民币320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16000元。赃款已全部退赔。

二被告人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孙*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工费发放表、发票、收据、记账凭证、转账支票、案件移送函、中共**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调查报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人郭*、王、赵一、殷、郭*、勾、赵*、张、刘、宋、赵*、李、孙*、赵**,被告人孙*、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村里职务的便利,采用重复报账、虚构工资表的手段,侵占属于集体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集体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孙*、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孙*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孙*犯职务侵占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孙*第二起犯罪作案手段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孙**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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