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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