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诉被告王**、被告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安邦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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