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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一×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一×及其法定代理人高二×、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一×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河西区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感情不和,被告多次长期不归。而且婚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在婚前有多次被拘留和劳教的情况,原因多为卖淫等不良行为。由于被告在婚前隐瞒原告自己的种种劣迹,致使原告身心遭受重大打击。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庭审后,被告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照顾原告生活,化解双方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被告与原告结婚之前因卖淫曾被公安机关处罚和收容教育,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结婚后有卖淫等不法行为。原告应与被告加强沟通,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一×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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