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迈**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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