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昊**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0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山东昊**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昊**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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