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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黄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黄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年底相识,后通过自由恋爱走向婚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黄二×。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以后被告从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从不给家里生活费,家里的开销、孩子的日常花销、学费都由原告一人负担,连房贷都由原告负责偿还。婚后被告与他人多次长期通奸,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被告还有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曾多次给原告写保证书求原告谅解,但仍屡教不改。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矛盾越积越深,以至频繁发生严重的冲突。双方日复一日的争吵使得原告精疲力尽,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压力使得婚姻成为煎熬。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黄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房产估值834227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证据二、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婚生女黄*×于××××年××月××日出生,户籍关系与原告一起;

证据三、收入证明1份,证明原告现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证据四、黄**1份,证明黄*×自己的意愿是想跟着原告一起生活;

证据五、原告父母证言1份,证明刘**与黄**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辩称

被告黄一×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登记结婚时间属实,婚后生育孩子情况属实,原告陈述被告有以上的恶习均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2016年1月1日那天被告因为喝多了,做过什么事、说过什么话,自己也不清楚,可能说了几句过分的话,但肯定没有胡作非为,没有试图强暴原告之类的行为。在夫妻生活方面,原告很少有愿意的时候,导致夫妻经常会不开心。但开心的时候也很多,原、被告经常出去旅游等。被告认为原告想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父亲生病做手术时,被告由于忙没有经常去探望,伤了原告的心,后来被告主动跟原告承认错误。被告绝对不同意离婚,愿意尽全力改过自新。被告希望原告能开诚布公的跟被告沟通,跟双方父母沟通。被告认为原告是一时冲动作出这些行为,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被告有信心改正错误,把这个家继续维持下去。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黄二×。双方自2016年2月9日因夫妻矛盾,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成诉。本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经自由恋爱选择结合,结婚至今已有十二年,携手渡过了十二载春秋,且婚后还育有一女,可见夫妻婚前、婚后感情基础均比较牢固。在长期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难免,但双方并无原则性冲突,夫妻感情尚有修复之可能。当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生活中发生矛盾时,均应当本着相互体谅、相互宽容的态度,积极面对问题,以利于解决问题,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加强与被告的沟通,改善夫妻相处的方式,增强对家庭未来的信心,理性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切实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原告和家庭的关心,尊重原告的想法和意见,坚决杜绝家庭暴力行为,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争执。相信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夫妻关系终会和好如初。因此对于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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