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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照明与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明诉被告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孟*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照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孟照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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