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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