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天津商**市场有限公司、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江天津商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20元,减半收取15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天津**有限公司与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退休金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一×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上海格林福**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紫金财产保**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限公司与北京优**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威**理有限公司、大连威**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北京太**有限公司与德邦**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