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晋**商会与天津市**有限公司、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天津商**市场有限公司、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江天津商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20元,减半收取15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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