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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天津东**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威**理有限公司、大连威**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天津东**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威**理有限公司、大连威**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港口作业纠纷十九案经本院多方查找,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东**头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795307元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3元。上述债权申请执行人天津东**头有限公司均未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递交的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天津东**头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大连威**理有限公司、大连威**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津海法执字第3-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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