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6元,减半收取3408元,诉讼保全费2359元,共计576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田**与天津**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王**、安盛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工银安盛**天津分公司与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森**询有限公司与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滨**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王**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二**限公司与高**(天津)**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左一×与左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鼎**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亚*(天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