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银安盛**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工银安盛**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工银安盛**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工**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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