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主流漪凡理容设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1元,减半收取491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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