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魏**因与被申请人朱**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魏**提供了现金125000元及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开云大厦2号楼××××-××××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魏**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开云大厦2号楼××××-××××号房产。

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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