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山西建筑**北京分公司(简称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巨龙**巨龙利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2015)门民(商)初字第30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山**公司与巨**中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山**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山西建筑**北京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