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燕诉被告天津津**限公司,第三人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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