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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王**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王*、王*、王*、王*、王*、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王*、王*、王*、王*、王*、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告现与被告王一共同生活。原告现年87周岁,且身体状况不好,已无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原告每月仅有300元收入,不足以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原告曾多次与各被告协商赡养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各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600元,原告产生的医疗费凭票据由各被告均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王*、王*、王*、王**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称:原告现每月享有养老保险1600元,足以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请求原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被告王*不要求原告的其他子女负担原告的赡养费及医疗费,但原告享有的15平方米还迁楼房面积或者该15平方米的补偿款,应归被告王*支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六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于六年前因摔伤而导致其股骨头受损,后手术更换股骨头,但术后仍不能行走,长期卧床,已无劳动能力。原告摔伤后便与被告王*共同生活至今,其日常生活主要由被告王*夫妇照顾。原告现每月领取1600元的养老保险金。庭审中,原告自愿将其主张的赡养费由每人每月600元变更主张为每人每月300元。被告王*、王*、王*、王*、王*均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其目前收入不能满足实际生活需要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王一每月有800元的收入。被告王*每月有3000元左右的工资收入。被告王*每年有20000元左右的收入。被告王*每月有800元的收入。被告王*每年有20000元左右的收入。被告王*每年有5000多元的收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原告享有每月1600元的养老保险金,参照本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其日常生活已足以获得保障,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现有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原告的实际身体状况,原告现有的收入尚不足以覆盖原告的医疗支出,故原告请求其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由被告均担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刘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正式票据由被告王*、王*、王*、王*、王*、王*均担;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40元,由被告王*、王*、王*、王*、王*、王*均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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