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85元,减半收取3664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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