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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世博击剑运动俱乐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世博击剑运动俱乐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5年6月29日原告入职被告处,负责行政工作,而后被派至天津市南**育俱乐部(以下简称南**博俱乐部),2015年9月1日与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2日被告辞退原告。原告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500元+100餐补+200全勤奖,另有招生提成。根据考勤记录显示原告有7天加班未休。故起诉本院,要求:1.原、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3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1月工资3500元,奖金185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2月、2016年1月、2月工资105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费2252.87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2015年6月入职被告处,而后被被告派至南**俱乐部工作,并于2015年9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并无法律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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