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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6.5元,由上诉人天**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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