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格**有限公司与天津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格**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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