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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冷*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冷*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及其辩护人吕*、被告人冷*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6月份之间,被告人冷*甲在海拉尔区第壹街地下商场C区61号盗窃玩具警车二辆、儿童自行车一辆、电动螃蟹和电动瓢虫一个。

2、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冷*某伙同冷*甲在海拉尔区友谊大厦三楼朗姿女装盗窃紫色风衣一件;在粉红玛丽女装盗窃女款连衣裙一件;在珂芮茜女装盗窃女款裤子一条;在星语女装盗窃女款裤子一条;在名典屋女装盗窃紫色风衣一件;在皮**女装盗窃女款上衣一件;在太平鸟女装盗窃短裙、连衣裙各一件。

3、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冷某某在海拉尔区418商场鹿丽精品屋盗窃女款上衣一件。

4、2015年7月2日11时至11时30分之间,被告人冷*某伙同冷*甲在海拉尔区第壹街地下商场E056号内盗窃童鞋四双、童短袖二件、童装裤子二条、卸妆油一瓶。

5、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冷*某伙同冷*甲在海拉尔区第壹街地下商场E区16号内盗窃合成材料的小和尚形状小摆件一个。

以上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398元。

另查明,被告人冷*某、冷*甲于2015年7月17日被海**安分局刑事拘留。部分赃物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冷*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宋某某、吉某某、鹿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宋**、邱*、魏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孟*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光盘,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冷*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纳罚金,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退赃、缴纳罚金及取得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冷*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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