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何*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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