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汉**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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