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晖与被告大自然家居(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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