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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晖与大自然家居(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晖与被告大自然家居(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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