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天津三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天津三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在河西保育院退休,双方一致认可。2010年11月15日至2015年9月18日在被告处工作,从事救生员、卫生领班、卫生主管职务。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天津市河**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天津市河**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刘**的原审诉讼请求是:1、被告按照劳务协议签订提前10天通知原告,并要求赔偿,2、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规定》给付原告劳动所得的工资差额3480元,并要求双倍赔偿,3、返还照片,健康证,锦旗和退休证复印件及停止使用声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继续参加社会劳动,被告聘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经确认,所以,对方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原告的主张,适用法律不当,不予支持。关于健康证,被告认可并同意返还,其自愿行为照准。照片、锦旗和退休证复印件被告表示未在其处,且原告亦无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此类请求与其劳动报酬主张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准被告天津三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健康证;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三源**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的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津三源**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开庭审理前,上诉人申请本院调取其劳务报酬原始凭证。经查,上诉人在原审中已提供银行工资账单,能够反映出其每月的劳务报酬情况,上诉人的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按照劳务协议签订提前10天通知原告并要求赔偿的请求,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故上诉人的该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应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给付其劳动所得工资差额3480元。双方均认可上诉人提供劳务期间按同期本市最低工资发放劳务报酬,从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记录显示,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的劳务报酬均高于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上诉人的该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返还相片、锦旗、退休证复印件以及停止使用声明,被上诉人表示上述物品未在其处,上诉人也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返还的健康证,原审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