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天津永**限公司、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永**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5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永**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永**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永**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