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查询到其名下云F71078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该车已被另案查封,在房管部门查询到其名下房屋已被另案查封(含袁*与赵**所有的玉溪市汇溪路玉龙花园2幢1-301号房屋及2幢18号车库、玉溪市南北大街北段北苑小区龙湖园11幢2-601号房屋及北苑小区龙湖园26幢71号车库、玉溪市红塔路10号),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执字第115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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