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玉溪福**限公司、云南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玉溪福**限公司、云南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玉溪福**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联**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亦查无房屋产权登记,该公司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云0402执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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