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何**、李**、李**、何*香诉云龙县漕涧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李**、李**、何*香诉云龙县漕涧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云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上诉人何**、李**、李**、何*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何**、李**、李**、何*香诉称,四起诉人系原漕涧**公司集体企业员工,1998年12月,漕涧**公司按云龙县人民政府云政发(1998)57号文件要求,由云龙县人民政府将该公司资产无偿划拨给云龙**限公司,但对起诉人等五人未进行安置。经起诉人逐级上访,云龙县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发复(2008)2号文件,将原漕涧**公司1998年未划拨处置的公司办公楼一幢,整体划拨给起诉人等五人,作为老年生活保障。公司办公楼以80万元人民币出售后,漕涧镇人民政府以原漕涧**公司欠镇政府借款为理由,将其中314226元扣留。起诉人认为漕涧镇人民政府的扣款行为是行政征收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起诉人何**、李**、李**、何*香诉漕涧镇人民政府的扣款行为属行政征收行为,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何**、李**、李**、何*香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李**、李**、何**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划拨给上诉人等五人的原漕**限公司办公楼,因云龙县人民政府要求漕涧镇人民政府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镇领导要求将售楼款全部打入镇政府帐户。漕涧镇时任书记、镇长召集主持上诉人分配售楼款时,称其中的314226元人民币要归还原漕**限公司欠镇政府的借款,当时分配的实际金额只有40多万元。上诉人何**原为漕涧**公司经理,认为漕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欠镇政府借款,但不清楚在划拨给云龙**限公司资产时是否有借款,所以,当时对镇政府的扣款行为未提出异议。2014年,上诉人到相关部门调查,发现漕涧**公司不欠镇政府借款,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但云**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云**民法院(2015)云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指定云**民法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本案,漕涧镇人民政府未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其扣款行为不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何**、李**、李**、何**起诉要求撤销漕涧镇人民政府的扣款行为,返还被扣款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另行主张。原审法院确认本案何**、李**、李**、何**对漕涧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二审撤销云龙县人民法院(2015)云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指定云龙县人民法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