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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9月19日办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被告并无婚姻法中规定的恶习,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原告朱某某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巧家县XX镇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3.巧家县XX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4.巧家县XX镇XX社区出具的证明,用以原、被告分居已达三年,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5.照片三张,来源于被告的QQ空间,照片时间是2014年年底和2015年年初,用以证明被告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经质证,被告对1、2、3组证据无异议;对第4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其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其和原告并未分居;认为证据5与事实不符,和照片上的女性只是普通朋友关系。

被告高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2.结婚证原件两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3.为原告购买戒指的照片及发票,用以证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经质证,原告对1、2组证据无异议,对第3组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出示依职权调取的两份证据:一是法庭对被告高某某的父亲高XX的询问笔录。二是法庭公告送达副本及照片。

经质证,原告对本院出示的两组证据无异议,认为询问笔录能够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被告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询问笔录不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对证据2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供的5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被告高某某提供的1、2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证据3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依职权收集的两份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通过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被告2011年9月19日办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自2012年初开始未在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登记结婚后,理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并履行夫妻义务,但被告高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双方自2012年初分居后便缺乏联系,婚后一起生活时间太短,夫妻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与其他女性交往甚密,不考虑原告感受。原、被告情形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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