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彭国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彭国跃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借款9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彭国跃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国跃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西执字第12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